[ 第二十七条 进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:]
(一)合同;
(二)发票;
(三)装箱清单;
(四)载货清单(舱单);
(五)提(运)单;
(六)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;
(七)进出口许可证件;
(八)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(纸质或电子数据的)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。
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,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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